2017-05-09 活動訊息

「我是運動創業家」─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

一、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積極發展運動服務產業,提升學生或民眾創造力,舉辦「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藉由競賽創意發想,建立交流平臺,並以教育訓練與業界導師諮詢輔導創業,激發創新構想、培植及開發具潛力之創新創業團隊,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期程:
  • (一)競賽階段:依各年度簡章期程辦理。
    (二)創業階段:比賽結果公布後次月1日起2年內。
    (三) 營運階段:自新創事業成立後,依個案需要提供輔導措施。
    1.摘要表以Word格式製作,2頁為限。以A4大小雙面列印。
    2.簡報以Power Point簡報格式製作,15頁為限(不含封面)。以A4大小、一面2頁、雙面列印、釘裝成冊。
    (三)繳交方式:請於收件期程內上傳電子檔並郵寄(以下缺一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1.請至活動官網上傳摘要表及簡報之電子檔,時間截止將關閉系統,即無法進行上傳動作。
    2.請郵寄畫面資料15份至教育部體育署(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黃梦軒先生收),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競賽階段:
  • (一)參賽資格及規定:依各年度公告簡章辦理。
    (二)評選作業:
    1.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依參賽者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評選,評選方式依各年度公告為原則。
    2.競賽時程、作品規定、評選作業及相關注意規定,由本署另訂之。
    (三)獎勵方式: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參加隊伍作品情形擇優頒給獎金,必要時可從缺。
四、創業階段:
  • (一)創業期程:獲獎團隊應自比賽結果公布後次月1日起2年內,以得獎的創業構想為創業核心,依商業登記法或公司法於我國境內完成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並報本署;如獲獎團隊成員因在學或兵役因素,創業期程得延至該員於正常學制畢業或役期結束次月1日起2年內。
    (二)獎勵措施:由本署視年度預算及前年度執行情形提供50%開辦創業金,累計最高100萬元。
    (三)輔導措施:由本署組成專案輔導團隊提供以下輔導措施。
    1. 提供創業相關培訓課程與輔導諮詢。
    2. 輔導新創事業登記、營運與研究發展。
五、營運階段:
  • (一)輔導措施:
    1.協助申請政府創新研發補助計畫。
    2.提供本署運動服務業貸款信用保證。
    3.提供本署貸款利息補貼。
    4.協助申請本署運動服務產業人才培育補助。
    (二)獲開辦創業金者,應自收到開辦創業金後第3年至第7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百分之五,捐助「運動發展基金」,前開補助金總額以獲開辦創業金之十倍為上限。
六、獎金及開辦創業金規定:
  • (一)獎金部分:
    1.由本署視預算情形核頒獎金。
    2.獲獎團隊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繳納稅額及補充保費。
    (二)開辦創業金部分:
    1.獲獎團隊如成立2家以上新創事業時,應自行協議出1家領取創業開辦創業金。
    2.創業所需之業務費、人事費等項為限,必要時得報請本署同意其他開業之必要項目。
    3.人事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不得超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4.業務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5.不得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6.開辦創業金支用期間:於完成設立登記日次日起一年內之上開費用。
七、經費核撥及核結:
  • (一)獎金部分:檢附領據報本署請款。
    (二)開辦創業金部分:
    1.新創事業單位領取創業開辦創業金時,獲獎團隊其他成員必須同意並簽立授權書予新創事業單位負責人。
    2.核結:按季檢附領據及相關文件報本署請款。
八、成效檢視:
  • 本署為考核各新創事業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其評估結果得納為核結作業之參考。
九、違規處理: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獎金或開辦創業金,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經費。
    (二)未依本署規定使用經費及完成會計核結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經判決確定。
十、其他注意事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定之獎金或開辦創業金,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通過簡報評選階段的團隊應參加本署舉辦之創業競賽研習營,並接受業界導師認養與詢輔導及創業心得分享。
    (二)本計畫之開辦創業金採部分補助,應有自籌款配合。
    (三)獲補助新創事業單位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相關作業並協助創業成果宣傳。
    (四)如遇本計畫經費遭刪減,而新創事業單位縱符合本計畫補助規定,本署仍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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